丽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保障
第二十一条
丽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保障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统一政务咨询投诉平台,建立不文明行为投诉、举报工作机制,及时受理不文明行为的投诉、举报。
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社交媒体等方式举报不文明行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社交媒体等方式举报不文明行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