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丽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机动车行驶过程中驾驶人向车外抛撒物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乘车人向车外抛撒物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从建筑物、构筑物向外抛撒物品的,由该建筑物、构筑物的物业服务企业、产权人或者经营管理单位予以劝阻;拒不听从劝阻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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