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丽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影响其他车辆通行或者致使积水飞溅行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经过人行横道时不礼让行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或者搭载人未佩戴或者未正确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影响车辆或者行人正常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经过人行横道时不礼让行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或者搭载人未佩戴或者未正确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影响车辆或者行人正常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