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倡导与鼓励的文明行为

第七条

丽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倡导与鼓励的文明行为 第七条 鼓励下列行为:
(一)见义勇为;
(二)紧急现场救护;
(三)扶老、救孤、助残、济困、救灾、优抚、助学等慈善公益活动;
(四)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人体器官(组织);
(五)志愿服务活动;
(六)其他有益于社会文明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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