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组织

第七条

丽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组织 第七条 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或者业主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报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县级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对业主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给予业务指导。
筹备组由业主和建设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建设单位未派员参加筹备组的,不影响筹备组的成立。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员会的人员担任。
筹备组一般由五至十三名单数成员组成,其中业主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百分之五十。参加筹备组的业主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产生。有本条例第十七条所列情形的业主不得成为筹备组成员。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日内,将成员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业主对成员名单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建设单位应当自筹备组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向筹备组提供业主名册、房屋以及建筑面积清册、建筑规划总平面图、共用设施设备清单和物业管理用房配置清单等筹备业主大会会议必要的资料。建设单位已经注销或者已经移交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相关资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4-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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