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物业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9-04-08 共 5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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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丽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和合理使用,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条 丽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自行管... 第三条 丽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专业服务、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物业管理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友善、公... 第四条 丽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规划和社会治理体系,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第五条 丽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本辖区内的业主成立和选举业主组织,协助监督业主组织依法开展活动,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治理... 第六条 丽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推进物业服务标准化建设,建立和完善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自律制度,调处物业管理纠纷,促进物业服...

第二章 业主组织

第七条 丽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组织 第七条 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或者业主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报告之日起六十日... 第八条 丽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组织 第八条 筹备组成立后三个月内应当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并负责下列筹备工作: (一)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人数、所拥有... 第九条 丽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组织 第九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按照物业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一元且总额不少于五万元的标准承担。建设单位应当在房... 第十条 丽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组织 第十条 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议题及其具体内容、时间、地点、方式等予以公示。业主大会会议不得对未... 第十一条 丽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组织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不得授权业主委员会行使: (一)制定或者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 第十二条 丽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组织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或者运用电子信息平台等形式召开。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当将征求意... 第十三条 丽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组织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通过的管理规约或者议事规则规定成立业主代表大会,并明确授权事项的,可以成立业主代表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根... 第十四条 丽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组织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接受业主监督。 业主委员会由五至十一名单数委员组成,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二名,... 第十五条 丽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组织 第十五条 县级物业主管部门接受业主委员会备案后,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发放备案证明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业主委员会应当持... 第十六条 丽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组织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向业主大会报告履职和财务收... 第十七条 丽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组织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可以在管理规约或者议事规则中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 (一)有故意犯罪或者... 第十八条 丽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组织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阻挠、妨碍业主大会行使职权或者拒不执行业主大会决定; (二)擅自动用物业... 第十九条 丽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组织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以及业主大会决定召开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应当在七日内... 第二十条 丽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组织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二个月前,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并书面报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第二十一条 丽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组织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任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保管的财务资料、业主名册、会议记录等档案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全体... 第二十二条 丽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组织 第二十二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可以从共有物业经营收益中列支,也可以由全体业主分摊。工作经费... 第二十三条 丽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组织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可以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 第二十四条 丽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组织 第二十四条 业主大会可以设立业主监督委员会,对业主委员会履职情况、共有物业经营收益收支情况进行监督。监督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第二十五条 丽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组织 第二十五条 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区域可以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的监督指导下,由业主自行管理。 实行...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丽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依法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建筑物总面积小于五万平... 第二十七条 丽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七条 前期物业服务期间,经已经交付使用物业专有部分占已经交付使用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 第二十八条 丽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就前期物业服务的启动经费进行约定,用于物业管理用房装修、办公设施以及相关设备购... 第二十九条 丽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组织项目工程验收和分户验收时,应当邀请物业服务企业参加。 物业服务企业在现场查验过程中和办理承接... 第三十条 丽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三十条 承接查验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对物业承接查验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解决方法及其... 第三十一条 丽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地上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七的比例配置物业管理用房。城乡规划主管部...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二条 丽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合同副本报县级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 第三十三条 丽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下列信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 (一)物业服务企业的营业执照、项目负责人的基本... 第三十四条 丽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四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由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参考有关物业服务等级标准... 第三十五条 丽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五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至业主签署商品房交接单当月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业主签署商品房交接单次月起... 第三十六条 丽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六条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应当将物业服务费标准等事项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 受让人应当在办理物业产权转移登... 第三十七条 丽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业主大会已经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退出物... 第三十八条 丽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管理项目时,应当向业主委员会移交下列资金、资料和物品: (一)建设单位依法移交的物业... 第三十九条 丽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九条 对交付时间长、配套设施设备不齐全或者破损,房屋产权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因客观原因未实施物业管理的老旧住宅区,... 第四十条 丽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骗取、挪用或者侵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和其他业主共有资金; (...

第五章 物业使用与维护

第四十一条 丽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使用与维护 第四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法拆除、变动房屋主体或者承重结构,违法挖掘房屋地下空间,或者超过... 第四十二条 丽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使用与维护 第四十二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车辆的,应当在依法设置或者划定的车位内按照标示有序停放。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 第四十三条 丽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使用与维护 第四十三条 新建物业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验收合格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设施设备以及... 第四十四条 丽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使用与维护 第四十四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物业服务企业利用物业管理用房和物业管理区域内其他共有物业进行租赁等经营的,收益归全体业... 第四十五条 丽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使用与维护 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并在物业竣工验收前,一次性向县级物业主... 第四十六条 丽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使用与维护 第四十六条 保修期满后,共有物业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按照相关规定列支。工程决算金额超出预算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或... 第四十七条 丽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使用与维护 第四十七条 发生下列危及房屋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立即采取应急防范措施,并...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丽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 第四十九条 丽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五款和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未按照规定提供或者移交相关资料的,由县级物业主管部门责... 第五十条 丽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 第五十一条 丽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实施相关禁止行为的,由县级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丽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共有物业,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除专有部分物业、市政共用设施设备以外的属于全体业主共... 第五十三条 丽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办公楼、商场、工业厂房、医院、学校等非住宅的物业管理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四条 丽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物业保修金管理使用办法和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市物业主管... 第五十五条 丽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