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六条
丽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六条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应当将物业服务费标准等事项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
受让人应当在办理物业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后三十日内,将物业产权转移情况、业主姓名、联系方式等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
受让人应当在办理物业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后三十日内,将物业产权转移情况、业主姓名、联系方式等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