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七条 丽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业主大会已经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并配合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办理交接手续,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阶段工作未完成、债权债务纠纷未解决、对业主组织决定有异议等理由拒绝退出物业管理项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4-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