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九条
丽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九条 对交付时间长、配套设施设备不齐全或者破损,房屋产权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因客观原因未实施物业管理的老旧住宅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物业整治改造计划,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善老旧住宅区综合环境,逐步实施物业管理。老旧住宅区的范围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老旧住宅区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成立业主组织,并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开展自行管理;无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开展自行管理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受其委托的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环境卫生、秩序维护等基本物业服务,所需费用由业主承担。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物业服务企业为老旧住宅区提供公益性物业服务。
老旧住宅区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成立业主组织,并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开展自行管理;无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开展自行管理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受其委托的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环境卫生、秩序维护等基本物业服务,所需费用由业主承担。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物业服务企业为老旧住宅区提供公益性物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