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四条

丽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四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由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参考有关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技术规范等因素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费包括电梯维修维护、消防设施维修维护、公共水电等费用的,应当列明具体费用和标准。
市物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4-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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