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三十条 丽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三十条 承接查验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对物业承接查验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解决方法及其时限、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承接查验的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4-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