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丽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组织项目工程验收和分户验收时,应当邀请物业服务企业参加。
物业服务企业在现场查验过程中和办理承接手续时,可以聘请相关专业机构协助,邀请县级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部分业主参加,并接受其监督。
建设单位应当在现场查验物业二十日前,依法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承接查验资料。物业承接查验资料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接受业主查询。
物业服务企业在现场查验过程中和办理承接手续时,可以聘请相关专业机构协助,邀请县级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部分业主参加,并接受其监督。
建设单位应当在现场查验物业二十日前,依法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承接查验资料。物业承接查验资料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接受业主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