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丽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七条 前期物业服务期间,经已经交付使用物业专有部分占已经交付使用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可以提前终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在三个月内另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应当于退出物业管理区域三个月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向全体业主公告,并书面告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员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4-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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