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丽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依法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建筑物总面积小于五万平方米或者投标人少于三个的物业管理区域,经县级物业主管部门同意,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建设单位应当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报县级物业主管部门备案。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由建设单位参照市物业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制定。建设单位对示范文本作出修改的,不得减损业主的合法权益。
分期开发的物业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其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应当以全部物业管理区域为范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4-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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