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组织

第二十一条

丽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组织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任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保管的财务资料、业主名册、会议记录等档案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在任期内提前终止的,应当在终止之日起十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由其保管的前款所列财物以及资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4-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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