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组织
第二十二条
丽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组织 第二十二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可以从共有物业经营收益中列支,也可以由全体业主分摊。工作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由业主大会具体规定。
业主委员会应当于每年三月底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上一年度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业主委员会应当于每年三月底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上一年度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