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组织

第二十三条

丽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组织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可以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经营收益等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业主对共有物业经营收益、业主组织工作经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收支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查询有关财务账簿。经已经交付使用物业专有部分占已经交付使用总建筑面积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出审计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4-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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