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组织
第二十条
丽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组织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二个月前,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并书面报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派员指导。
业主委员会不按期组织换届选举或者集体提出书面辞职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业主进行换届选举。
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前,业主委员会不得就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等共同管理事项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不按期组织换届选举或者集体提出书面辞职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业主进行换届选举。
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前,业主委员会不得就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等共同管理事项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