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组织

第十四条

丽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组织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接受业主监督。
业主委员会由五至十一名单数委员组成,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二名,由业主委员会从委员中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三至五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具体人数和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
业主大会可以设立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候补委员人数不得超过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的百分之五十,其选举产生规则、任职资格和职务终止规则与委员相同。
业主委员会委员出缺时,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并予以公示,同时向县级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当按照前款规定递补后,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低于原有人数的百分之五十的,应当报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换届改选程序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4-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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