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组织

第十三条

丽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组织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通过的管理规约或者议事规则规定成立业主代表大会,并明确授权事项的,可以成立业主代表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行使职责。
业主代表大会由业主推选的业主代表和未推选业主代表的业主组成。业主代表的名额按照业主总人数的一定比例确定,由业主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按照比例推选产生。业主代表一般不少于三十人,每推选单位至少有一名业主代表。
业主代表的投票权数按其所代表的业主的投票权数计算。业主撤销所推选的业主代表授权的,应当书面通知业主委员会,并可以另行推选业主代表。
业主代表大会作出决议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日。公示期内提出书面反对意见的业主少于业主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且其专有部分少于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一的,业主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生效。
成立业主代表大会的,应当向县级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4-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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