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组织

第十一条

丽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组织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不得授权业主委员会行使:
(一)制定或者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
(三)制定共有物业和共有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办法;
(四)确定或者变更物业管理方式、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方案,确定其他公摊费用的收取标准;
(五)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六)申请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变共有物业的用途。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4-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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