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组织

第十二条

丽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组织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或者运用电子信息平台等形式召开。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达每一位业主;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市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电子信息平台,为业主大会的召开和讨论、表决等有关事项提供服务,不动产登记机构等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在确保业主意思表示真实、有效的前提下,业主大会可以采用手机短信、微信等方式实名投票表决。
一个独立产权单位登记有二个以上所有权人的,应当自行确定一名投票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4-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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