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组织
第十六条
丽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组织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向业主大会报告履职和财务收支情况,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接受业主询问或者质询;
(三)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部管理制度以及共有物业、共有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方案;
(四)拟订物业服务企业选聘方案,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收费方案或者其他公摊费用的收取标准方案;
(五)组织筹集和监督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及管理共用设施设备;
(六)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或者续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七)制作和保管会议记录、业主以及业主代表名册、业主委员会选举以及备案材料、共有物业档案、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等有关文件和工作档案,并接受业主查询;
(八)及时了解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督促业主、非业主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交纳物业管理费以及其他费用,调解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九)按照业主大会决定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聘请执行秘书、财务人员;
(十)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的社区建设工作;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向业主大会报告履职和财务收支情况,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接受业主询问或者质询;
(三)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部管理制度以及共有物业、共有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方案;
(四)拟订物业服务企业选聘方案,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收费方案或者其他公摊费用的收取标准方案;
(五)组织筹集和监督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及管理共用设施设备;
(六)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或者续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七)制作和保管会议记录、业主以及业主代表名册、业主委员会选举以及备案材料、共有物业档案、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等有关文件和工作档案,并接受业主查询;
(八)及时了解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督促业主、非业主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交纳物业管理费以及其他费用,调解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九)按照业主大会决定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聘请执行秘书、财务人员;
(十)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的社区建设工作;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