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丽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依法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规定,相关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依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的规定属于不良信息的记入信用档案。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依法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规定,相关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依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的规定属于不良信息的记入信用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