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丽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五款和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未按照规定提供或者移交相关资料的,由县级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建设单位予以通报,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报县级物业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县级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4-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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