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丽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实施相关禁止行为的,由县级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业主委员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按照规定移交相关财物的,由县级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移交;逾期未移交的,可以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业主委员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按照规定组织审计或者对审计不配合的,由县级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4-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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