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丽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办公楼、商场、工业厂房、医院、学校等非住宅的物业管理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4-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