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丽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办公楼、商场、工业厂房、医院、学校等非住宅的物业管理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4-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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