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丽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物业保修金管理使用办法和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市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承接查验协议、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等示范文本。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4-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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