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使用与维护

第四十六条

丽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使用与维护 第四十六条 保修期满后,共有物业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按照相关规定列支。工程决算金额超出预算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一万元以上的,超出部分需按照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程序重新申报。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低于首期交存额百分之三十的,不得用于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以外的事项。
尚未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业主分户账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百分之三十的物业管理区域,县级物业主管部门应当通知业主委员会组织续交。具体续交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4-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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