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使用与维护

第四十四条

丽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使用与维护 第四十四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物业服务企业利用物业管理用房和物业管理区域内其他共有物业进行租赁等经营的,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其租赁等经营期限不得超过前期物业服务期限,租金不得明显低于周边同类物业市场租赁价格。所得收益的百分之七十应当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剩余部分可以用于共有物业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业主大会成立后,利用物业管理用房和物业管理区域内其他共有物业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所得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主要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需要。
共有物业经营收益应当单独分类列账、独立核算,每年三月底前公示上一年度物业经营收益的收支情况,并接受业主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4-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丽水市物业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