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使用与维护
第四十五条
丽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使用与维护 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并在物业竣工验收前,一次性向县级物业主管部门交纳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百分之二的物业保修金。
建设单位收到保修通知书五日内不履行物业保修责任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组织维修,费用在保修金中列支。
物业保修金存储期满后,县级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将物业保修金本息余额依照有关规定退还给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因歇业、破产等原因无法退还的,县级物业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十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物业保修金本息余额转为同一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建设单位收到保修通知书五日内不履行物业保修责任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组织维修,费用在保修金中列支。
物业保修金存储期满后,县级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将物业保修金本息余额依照有关规定退还给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因歇业、破产等原因无法退还的,县级物业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十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物业保修金本息余额转为同一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