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使用与维护

第四十三条

丽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使用与维护 第四十三条 新建物业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验收合格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设施设备以及有关技术资料无偿移交给相关专业单位,相关专业单位应当及时接收。
物业交付使用后,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变压器等供电设施设备和二次供水设施设备,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移交给供电和供水单位,供电和供水单位应当接收。
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接收相关设施设备后,应当负责水表、电能表、燃气表等分户终端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前端的设施设备以及相关管线的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4-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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