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丽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专业服务、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物业管理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友善、公平公开、有偿服务的原则。
倡导绿色智慧管理理念,推进“智慧安防小区”建设,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4-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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