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丽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自行管理的方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以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4-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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