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丽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本辖区内的业主成立和选举业主组织,协助监督业主组织依法开展活动,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治理、社区建设的关系,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物业管理有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4-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