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培训与考核

第三十六条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培训与考核 第三十六条 乡村医生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继续执业;经考核不合格的,在6个月之内可以申请进行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乡村医生,原注册部门应当注销其执业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3-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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