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培训与考核 第三十五条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培训与考核 第三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检查乡村医生执业情况,收集村民对乡村医生业务水平、工作质量的评价和建议,接受村民对乡村医生的投诉,并进行汇总、分析。汇总、分析结果与乡村医生接受培训的情况作为对乡村医生进行考核的主要内容。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3-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