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未按照乡村医生培训规划、计划组织乡村医生培训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3-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