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由发证部门收缴乡村医生执业证书;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3-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