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3-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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