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乡村医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3-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