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煤矿管理条例
第四章 安全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乡镇煤矿管理条例 第四章 安全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乡镇煤矿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关闭矿山手续时,应当向原审查办矿条件的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提交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等资料。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07-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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