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煤矿管理条例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乡镇煤矿管理条例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符合开办乡镇煤矿的条件不予审查同意的,或者不符合条件予以同意的;
(二)符合矿长任职资格不予颁发矿长资格证书的,或者不符合矿长任职资格予以颁发矿长资格证书的。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07-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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