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煤矿管理条例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乡镇煤矿管理条例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经抽查发现取得矿长资格证书的矿长不合格的,应当责令限期达到规定条件;逾期仍不合格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其所在煤矿停产。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07-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