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煤矿管理条例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乡镇煤矿管理条例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审查办矿条件的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责令停产整顿:
(一)未经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办乡镇煤矿的;
(二)未按照规定向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报送有关图纸资料的。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07-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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