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第八章 人事争议处理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第八章 人事争议处理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4-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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