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第八章 人事争议处理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第八章 人事争议处理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4-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