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第八章 人事争议处理

第三十九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第八章 人事争议处理 第三十九条 负有事业单位聘用、考核、奖励、处分、人事争议处理等职责的人员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4-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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