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4-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