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十条 云浮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十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损害营商环境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3-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